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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上訴人
即被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杜嘉仁

李建儀

馮上瑋

黃莉華

楊棣娟

梁明鈞

廖曉婷

林佩蓉

黃泓翔

郭匡甫

方嘉琳

李宗霖

洪瀞

李詩雅

徐茂展

陳純玉

花逸翔

吳欣蓉

陳孟涓

童婉君

吳國禎

劉宇珩

陳政和

徐克瑗

許雲雁

陳又寧

蕭嘉鳳

林錫均

吳侑瑾

陳怡芳

陳威儒

陳威琮

蔣宏暉

陸筱筑

李欣娓

魏如濤

謝宗霖

黃詮閎

陳子秦

蔡璧卉

楊宇帆

葉乃綸

胡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7月29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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