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開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7,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8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7,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