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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葉建清
被告
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縈嬛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2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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