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妙娟
送達代收人:楊宜倫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福照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