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許元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15,457元 YMA0000000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