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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台灣東方馬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李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宇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浩宇騰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聲請狀所附訂單、請款單、發票所示之貨物(簽章受領單應載明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且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54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寄至債務人浩宇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聲請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41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