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大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如係請求貨款:

㈠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154,33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㈣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㈤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㈥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26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