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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黃士桓
相對人
薩摩亞商億鼎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皓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周皓勳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周皓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認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清單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指定周皓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