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40號
- 原告
- 甲○○ 住○○市○○區○○路000號8樓
- 被告
- 乙○○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8年10月28日結婚,然被告用原告名義之支票向他人借錢未還,其後即失蹤,債主拿著支票找原告索討金錢及對原告提告,造成原告身心很大困擾。被告連手機都停用,原告無法聯絡被告,原告約自000年0月間起至今均無法聯繫到被告,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78年10月28日結婚,現婚姻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原告主張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聲請傳喚證人馮震宇為證。證人即兩造之子馮震宇到庭具結證稱:「(有與父母同住過嗎?時間?)從出生到26歲。26歲後我就沒有與兩造同住,26歲民國110年後我就和女友一起買房子。(離家前父母是否還有住一起?)有。(離家後至今父母還有住一起嗎?)沒有。從我搬出去後他們就沒有住一起。(爸爸搬出去還是媽媽?)媽媽搬出去。(為何媽媽搬出去?)爸爸在外面有欠錢,有債主跑來。(債主跑來時你在場嗎?)我有看到。我看過兩次。110年4月底,另一次我沒印象是110年4月底前。(這兩次討債時爸爸是否還住家裡?)他不在現場,人不知道在哪。(你父母親原同住在哪裡?)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你媽媽搬出去後爸爸仍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嗎?)他失聯了。(為何會說他失聯?)打電話沒人接,家裡也找不到人。從110年4月底時,打電話也是這時候開始。(你是否有持續找他?)有,透過姑姑都說找不到被告。…(除討債外,被告有無其他債務問題?)爸爸開公司在外面有拿媽媽印章蓋支票去借錢,拿支票去當舖借錢。(就你所知爸爸在外欠錢多少?)知道的是上千萬。討債的拿本票是100萬。其他是討債集團。(威武段房子是誰的?)奶奶的,已經賣掉兩年了,我們搬出來後就賣掉了,是誰賣的不知道。(除了在外面開公司拿媽媽印章開支票外,兩造還有無其他問題?)爸爸因為沒錢會跟媽媽要錢叫媽媽去籌錢,就爭吵,大部分如此,沒有肢體上衝突。」等語,證人馮震宇所證核與原告所述被告積欠債務及自000年0月間起即失去聯絡等情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兩造於78年10月28日結婚,因被告在外欠債,債權人至家中索討金錢。被告與原告自000年0月間分居至今,被告於本案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離婚請求亦未提出書狀爭執,顯見被告主觀上已無意與原告繼續婚姻關係,顯難期待兩造婚姻破綻有回復之可能,堪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就該事由應負較重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得請求離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