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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3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淑芬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名鄭愛玲,兩造於民國85年10月18日結婚,於同年10月24日申請結婚登記。被告於107年9月10日就未返家且與原告失聯,兩造分居已長達4年。被告父母及家人亦聯繫不上被告,被告對子女也不聞不問,並斷絕支付家中所有費用。被告曾於本院提起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遭本院以108年度婚字第44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9號判決駁回其訴確定,顯見被告也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85年10月18日結婚,現婚姻仍存續中之事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主張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4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9號判決為證,並聲請傳喚證人莊梵心。證人即兩造之女莊梵心到庭具結證稱:「(你與父母一起同住至何時?)約107年,我大三左右,後來我父親就突然失聯,最後一通電話跟我說他要去西安出差,他那時剛好從前公司離開,要去新的公司,之後就沒有聯絡。在爸爸失去聯絡前,爸爸是在南部工作,假日會回來與我和媽媽同住。(有無試圖找過爸爸?)我有試圖聯絡爸爸,聯絡不上,我直接向警局通報失蹤人口,在青埔派出所通報,通報後約過半年以上,接到高雄仁武分局來電說被告有去高雄的另一個分局報到,我有去他戶籍址,我按電鈴沒有人回應,我去過三次,第一次我通報失蹤人口前,按電鈴沒人回應,第二次是在我通報後及警局說他報到後,也是沒人回應,那是一個透天房子,本來我爸爸地址是在桃園區成功路,那是我阿公阿嬤家,後來爸爸說為了工作方便,他把戶籍遷到仁武區。我去三次都是到仁武區。因為被告沒有臉書我用LINE、微信、寫電子郵件給他,都沒辦法聯絡上,我也透過兩位伯父,以前和爸爸同家公司,也都聯絡不上他,當初我二伯有特別打電話去問爸爸在高雄的舊同事,也找不到爸爸。」等語,核與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9月間即未返家且與原告失聯,兩造分居已長達4年等情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兩造於85年10月18日結婚,自107年分居至今,被告曾於本院提起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遭本院以108年度婚字第44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9號判決駁回其訴確定,被告於本案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離婚請求亦未提出書狀爭執,顯見被告主觀上已無意與原告繼續婚姻關係,顯難期待兩造婚姻破綻有回復之可能,堪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就該事由應負較重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得請求離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 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3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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