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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原告
日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04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25,44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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