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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即原告
杜嘉仁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
訴訟代理人
賴思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陳湘傳律師
複代理人
東方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蕭嘉鳳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蕭嘉鳳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負擔;原告杜嘉仁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杜嘉仁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附表1「本院准許金額」欄合計列關於「1,827,7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27,706元」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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