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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58號

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淑芬

聲請人
謝淑芬律師
相對人
馮張嬌妹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桃園市私立樂活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馮張嬌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10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馮張嬌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閱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38元。聲請人於111年9月22日至相對人安置之機構(財團法人私立聖愛教養院)訪談相對人、機構社工、督導等;於111年9月28日至相對人之女馮秀珠住處訪談馮秀珠及其代理人李台榮;於111年10月11日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人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爰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合計30,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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