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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杜建嫻
被告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邱靜宜
被告
葉國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