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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衍禎、吳光正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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