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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
    呂紹昧

  • 原告
    慈善寺
  • 被告
    葉國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慈善寺 法定代理人 呂紹昧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葉國燕(即葉甫藩之繼承人) 葉昆山(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華山(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錦鳳(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芳蘭(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蘇月鳳(即葉甫藩、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城佑(即葉甫藩、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庭汝(即葉甫藩、葉松山之承受訴訟人) 葉娟汝(即葉甫藩、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國增(即葉甫藩之繼承人) 江謝盛棋(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 承人) 江謝盛隆(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盛義(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里(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鳳(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佳華(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聖培(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聖煌(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杏文(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道弘(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 袁慧婷(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薰儀(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袁江謝阿梅、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袁蔣富美 被 告 邱奕信(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雲(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春香(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秋香(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秀香(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香(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美香(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葉步榮(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步專(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春蓮(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利(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陳秋禪(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江謝桃妹(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之繼承人) 徐志琳(即葉甫藩、徐葉銀妹之繼承人) 葉美蓉(兼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貞(兼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秋菊(兼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惠⑴(兼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華⑴(兼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佐淵(兼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葉治宏(即葉曾鳳妹、葉毅之繼承人) 葉箴(即葉曾鳳妹、葉毅之繼承人) 劉順有(即葉曾鳳妹、劉葉金玉之繼承人) 邢菊梅(即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邢秋萍(即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蔡瑞煙(即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星(即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秀(即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徐明新(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文遠(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文正(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珠(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玉(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菊(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琴(即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葉華嬌(即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葉秀文(即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英(即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黃中 平(即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黃明如(即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黃明慧(即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陳建廷(即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虹米(即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又榕(即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葉慶榮(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哲宏(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富榮(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麗珠(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林美萍(即葉國信、葉佐凱之繼承人) 葉新維(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澄晞(即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佐奏(即葉國信之繼承人) 黃葉玉英(即葉國信之繼承人) 劉家勝(即葉國信、劉葉鳳英之繼承人) 劉宇祥(即葉國信、劉葉鳳英之繼承人) 劉文祥(即葉國信、劉葉鳳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葉銀英(即葉國信之繼承人) 葉佐平⑴(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佐炯(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吳葉秀英(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吳葉梅英(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蘭英(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菊英(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顏葉竹英(即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俊億(即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俊男(即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俊麟(即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千瑜(即葉國利之繼承人) 李木舜 游彭秀菊 葉鳳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姝 被 告 葉佐楨 范成瑜 范秦瑋 范成丕 范盛勛 范可青 范成榮 葉雲超 吳卓鍇 范顥瀚 葉國杜 葉國杏 葉國存 林家淦(即林財進之繼承人) 劉耀雄 劉周月然(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俊宏(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俊岳(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梅(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枝(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富雄 劉博雄 劉甜杏 劉賜杏 劉俊巖 陳文俊 田陳玲碧(即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友仲(即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惠(即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玉(即田延壽之繼承人) 林清漢律師即葉佐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葉智華 葉佐鈺 翁仁炫(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仁斌(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得証(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春珠(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媚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仁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廷雄 翁貴美 莊成淼 葉佐鐘 葉秀英 劉康志 葉佐平⑵ 陳玲珠 陳俊宏 陳淑珠 陳鈺珠 葉佐昶 吳忠健(即吳范姜貴英之繼承人) 吳异晨(即吳范姜貴英之繼承人) 吳淑娟(即吳范姜貴英之繼承人) 吳淑敏(即吳范姜貴英之繼承人) 吳淑瑩(即吳范姜貴英之繼承人) 葉佐炎 葉益隆 葉品宸 翁仁志 翁仁弘 翁玉惠 古正煇(兼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古正傑(兼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古文美(兼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古佳美(兼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古英美(兼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葉佐桓 葉美華⑵ 葉美惠⑵ 陳美惠 葉子慶 葉子揚 李宏基 李宏禎 李秀穗 鄭李慈慧 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川晟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葉佐維(兼葉國錄之繼承人) 葉琬萱 葉佐良 陳芳瑾 傅家嬿 葉佐煜 葉佐強 葉治瑋 賴學忠 賴月美 賴月華 鄭美英 葉峻宏 葉秀琴 葉治君⑴ 葉治村 葉芳玲 葉芳育 葉芳芸 葉治吟 葉治伶 葉秩光 謝秀珍 葉思妤 葉姿君 葉紹文 李舜如 李盛興 李舜文 劉蕓珠(即葉國錄、葉佐增之繼承人) 葉治雄(兼葉國錄、葉佐增之繼承人) 葉治民(兼葉國錄、葉佐增之繼承人) 葉宥均(即葉國錄、葉佐增之繼承人) 古興國(即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盛臺(即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盛光(即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寶珠(即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月珠(即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蘇葉富枝(即葉國錄之繼承人) 葉玉貴(即葉國錄之繼承人) 葉玉蓮(即葉國錄之繼承人) 李葉菊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陳芯儀 葉佐弘 葉治平(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湧(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婷(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信成(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君⑵(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琳(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品(即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芳宜(即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徐于喬(即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徐顥庭(即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葉國燕、葉昆山、葉華山、葉錦鳳、葉芳蘭、蘇月鳳、葉城佑、葉庭汝、葉娟汝、葉國增、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江謝月里、江謝月鳳、江謝佳華、江謝聖培、江謝聖煌、江謝杏文、袁道弘、袁慧婷、袁薰儀、邱奕信、邱清雲、邱春香、邱秋香、邱秀香、邱清香、邱美香、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陳明利、陳秋禪、江謝桃妹、徐志琳應就被繼承人葉甫藩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附表三之 主登記次序3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應就被繼承人葉佐庫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所 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葉治宏、葉箴應就被繼承人葉毅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4、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葉美蓉、葉美貞、葉秋菊、葉美惠⑴、葉美華⑴、葉 佐淵、葉治宏、葉箴、劉順有、邢菊梅、邢秋萍、葉瑞煙、黃文星、黃文秀、徐明新、徐顥庭、徐于喬、徐文遠、徐文正、徐瑞珠、徐瑞玉、徐瑞菊、徐瑞琴、葉華嬌應就被繼承人葉曾鳳妹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5、附表三之主登記 次序7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林鳳品、葉芳宜、葉秀文、葉瑞英應就被繼承人葉双喜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所示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黃中平、黃明如、黃明慧、陳建廷、陳虹米、陳又榕應就被繼承人葉輔琪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3、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葉慶榮、葉哲宏、葉富榮、葉麗珠、林美萍、葉新維、葉澄晞、葉佐奏、黃葉玉英、劉家勝、劉宇祥、劉文祥、林葉銀英應就被繼承人葉國信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9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葉佐平⑴、葉佐炯、吳葉秀英、吳葉梅英、葉蘭英、葉菊英、顏葉竹英應就被繼承人葉國運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葉俊億、葉俊男、葉俊麟、葉千瑜應就被繼承人葉國利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38、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4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林家淦應就被繼承人林財進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7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劉周月然、劉俊宏、劉俊岳、劉瑞梅、劉瑞枝應就被繼承人劉正雄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5、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8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翁仁炫、翁仁斌、翁得証、翁春珠、翁媚姝、翁仁姝應就被繼承人翁鄭和妹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01、 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9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吳忠健、吳异晨、吳淑娟、吳淑敏、吳淑瑩應就被繼承人吳范姜桂英所遺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54、附表三 之主登記次序133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劉蕓珠、葉治雄、葉治民、葉宥均、葉佐維、古興國、古盛臺、古盛光、古寶珠、古月珠、蘇葉富枝、葉玉貴、葉玉蓮應就被繼承人葉國錄所遺如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應就被繼承人古忠城所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各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分歸原告 所有,原告應依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補償被告。 十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並請求系爭土地已死亡之共有人應辦理繼承登記(本院卷一第55-57頁),嗣於本件訴訟中修正訴 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七第55-57頁),惟依前開說 明,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而與訴訟標的之變更或追加無涉,先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 項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葉隆發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5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3年2月17日具狀聲明由葉隆發之繼承人林鳳品、葉芳宜承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 ㈡被告江謝許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7月18日死亡,原告於113年2月17日具狀聲明由江謝許瓊之繼承人江謝聖培、江謝聖煌、袁慧婷、袁薰儀、江謝杏文承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 ㈢被告葉佐庫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2年10月19日死亡,原告於 113年2月17日具狀聲明由葉佐庫之繼承人葉治平、葉志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承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 ㈣被告葉順發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3年5月13日死亡,原告於1 13年7月17日具狀聲明由葉順發之繼承人葉秀文、葉瑞英承 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 ㈤被告徐文佳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3年7月31日死亡,原告於1 13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由徐文佳之繼承人徐顥庭、徐于喬承 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 ㈥被告葉步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4年1月8日死亡,原告於11 4年2月11日具狀聲明由葉步錦之繼承人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承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 ㈦被告古忠城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4年4月2日死亡,原告於11 4年5月2日具狀聲明由古忠城之繼承人古正煇、古正傑、古 文美、古佳美、古英美承受訴訟,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 ㈧原告上開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葉國燕、葉昆山、葉華山、葉錦鳳、葉芳蘭、蘇月鳳、葉城佑、葉庭汝、葉娟汝、葉國增、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江謝月里、江謝月鳳、江謝佳華、江謝聖培、江謝聖煌、江謝杏文、袁道弘、袁慧婷、袁薰儀、邱奕信、邱清雲、邱春香、邱秋香、邱秀香、邱清香、邱美香、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陳明利、陳秋禪、江謝桃妹、徐志琳、葉美蓉、葉美貞、葉秋菊、葉美惠⑴ 、葉美華⑴ 、葉佐淵、 葉治宏、葉箴、劉順有、邢菊梅、邢秋萍、蔡瑞煙、黃文星、黃文秀、徐明新、徐文遠、徐文正、徐瑞珠、徐瑞玉、徐瑞菊、徐瑞琴、葉華嬌、葉秀文、葉瑞英、黃中平、黃明如、黃明慧、陳建廷、陳虹米、陳又榕、葉慶榮、葉哲宏、葉富榮、葉麗珠、林美萍、葉新維、葉澄晞、葉佐奏、黃葉玉英、劉家勝、劉宇祥、劉文祥、林葉銀英、葉佐平⑴ 、葉佐 炯、吳葉秀英、吳葉梅英、葉蘭英、葉菊英、顏葉竹英、葉俊億、葉俊男、葉俊麟、葉千瑜、李木舜、游彭秀菊、葉佐楨、范成瑜、范秦瑋、范成丕、范盛勛、范可青、范成榮、葉雲超、吳卓鍇、范顥瀚、葉國杜、葉國杏、葉國存、林家淦、劉耀雄、劉周月然、劉俊宏、劉俊岳、劉瑞梅、劉瑞枝、劉富雄、劉博雄、劉甜杏、劉賜杏、劉俊巖、陳文俊、田陳玲碧、田友仲、田佳惠、田佳玉、葉智華、葉佐鈺、翁仁炫、翁仁斌、翁得証、翁春珠、翁媚姝、翁仁姝、翁廷雄、翁貴美、莊成淼、葉佐鐘、葉秀英、劉康志、葉佐平⑵ 、陳 玲珠、陳俊宏、陳淑珠、陳鈺珠、葉佐昶、吳忠健、吳异晨、吳淑娟、吳淑敏、吳淑瑩、葉佐炎、葉益隆、葉品宸、翁仁志、翁仁弘、翁玉惠、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葉佐桓、葉美華⑵ 、葉美惠⑵ 、陳美惠、葉子慶 、葉子揚、李宏基、李宏禎、李秀穗、鄭李慈慧、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晟公司)、葉佐維、葉琬萱、葉佐良、陳芳瑾、傅家嬿、葉佐煜、葉佐強、葉治瑋、賴學忠、賴月美、賴月華、鄭美英、葉峻宏、葉秀琴、葉治君⑴、葉治村、葉芳玲、葉芳育、葉芳芸、葉治吟、葉治伶、葉秩光、謝秀珍、葉思妤、葉姿君、葉紹文、李舜如、李盛興、李舜文、劉蕓珠、葉治雄、葉治民、葉宥均、古興國、古盛臺、古盛光、古寶珠、古月珠、蘇葉富枝、葉玉貴、葉玉蓮、陳芯儀、葉治平、葉治湧、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林鳳品、葉芳宜、徐于喬、徐顥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系爭土地面積分別僅有370平方公尺、908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依法不得細分,且共有人數眾多,除原告外,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不僅一坪。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等 語。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訴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葉鳳英則以: 不同意原告所提方案,同意被告李葉菊英所提分割方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林清漢律師即葉佐則之遺產管理人則以: 應以變價分割為優先,或將系爭土地分配予原告,再由原告金錢補償被告等語。 ㈢被告葉佐昶則以: 原則上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惟補償金額過低等語。 ㈣被告李葉菊英則以: 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考量兩造最大利益,應透過市場機制之良性競價方式,行變價程序由最高價承買系爭土地,且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故應採變價分割之方案較為公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被告葉皓、葉皓婷則以: 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主張應變價分割,因原告提供補償金額非最優等語,資為抗辯。 ㈥被告葉國燕、葉昆山、葉華山、葉錦鳳、葉芳蘭、蘇月鳳、葉城佑、葉庭汝、葉娟汝、葉國增、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江謝月里、江謝月鳳、江謝佳華、江謝聖培、江謝聖煌、江謝杏文、袁道弘、袁慧婷、袁薰儀、邱奕信、邱清雲、邱春香、邱秋香、邱秀香、邱清香、邱美香、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陳明利、陳秋禪、江謝桃妹、徐志琳、葉美蓉、葉美貞、葉秋菊、葉美惠⑴、葉美華⑴、葉佐淵、葉 治宏、葉箴、劉順有、邢菊梅、邢秋萍、蔡瑞煙、黃文星、黃文秀、徐明新、徐文遠、徐文正、徐瑞珠、徐瑞玉、徐瑞菊、徐瑞琴、葉華嬌、葉秀文、葉瑞英、黃中平、黃明如、黃明慧、陳建廷、陳虹米、陳又榕、葉慶榮、葉哲宏、葉富榮、葉麗珠、林美萍、葉新維、葉澄晞、葉佐奏、黃葉玉英、劉家勝、劉宇祥、劉文祥、林葉銀英、葉佐平⑴、葉佐炯、吳葉秀英、吳葉梅英、葉蘭英、葉菊英、顏葉竹英、葉俊億、葉俊男、葉俊麟、葉千瑜、李木舜、游彭秀菊、葉佐楨、范成瑜、范秦瑋、范成丕、范盛勛、范可青、范成榮、葉雲超、吳卓鍇、范顥瀚、葉國杜、葉國杏、葉國存、林家淦、劉耀雄、劉周月然、劉俊宏、劉俊岳、劉瑞梅、劉瑞枝、劉富雄、劉博雄、劉甜杏、劉賜杏、劉俊巖、陳文俊、田陳玲碧、田友仲、田佳惠、田佳玉、葉智華、葉佐鈺、翁仁炫、翁仁斌、翁得証、翁春珠、翁媚姝、翁仁姝、翁廷雄、翁貴美、莊成淼、葉佐鐘、葉秀英、劉康志、葉佐平⑵、陳玲珠、陳俊宏、陳淑珠、陳鈺珠、葉佐昶、吳忠健、吳异晨、吳淑娟、吳淑敏、吳淑瑩、葉佐炎、葉益隆、葉品宸、翁仁志、翁仁弘、翁玉惠、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葉佐桓、葉美華⑵、葉美惠⑵ 、陳美惠、葉子慶、 葉子揚、李宏基、李宏禎、李秀穗、鄭李慈慧、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晟公司)、葉佐維、葉琬萱、葉佐良、陳芳瑾、傅家嬿、葉佐煜、葉佐強、葉治瑋、賴學忠、賴月美、賴月華、鄭美英、葉峻宏、葉秀琴、葉治君⑴、葉治村、葉芳玲、葉芳育、葉芳芸、葉治吟、葉治伶、葉秩光、謝秀珍、葉思妤、葉姿君、葉紹文、李舜如、李盛興、李舜文、劉蕓珠、葉治雄、葉治民、葉宥均、古興國、古盛臺、古盛光、古寶珠、古月珠、蘇葉富枝、葉玉貴、葉玉蓮、陳芯儀、葉治平、葉治湧、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林鳳品、葉芳宜、徐于喬、徐顥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 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後,始得分割共有物,是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共有之不動產。經查: ⒈葉國燕、葉昆山、葉華山、葉錦鳳、葉芳蘭、蘇月鳳、葉城佑、葉庭汝、葉娟汝、葉國增、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江謝月里、江謝月鳳、江謝佳華、江謝聖培、江謝聖煌、江謝杏文、袁道弘、袁慧婷、袁薰儀、邱奕信、邱清雲、邱春香、邱秋香、邱秀香、邱清香、邱美香、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陳明利、陳秋禪、江謝桃妹、徐志琳尚未就葉甫藩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3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甫藩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3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 ⒉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 尚未就葉佐庫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所示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佐庫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 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2項所示,核屬有據。 ⒊葉治宏、葉箴尚未就葉毅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4、附表 三之主登記次序6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 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毅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4、附表 三之主登記次序6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 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3項所示,核屬有據。 ⒋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 、葉美蓉、葉美貞、葉秋菊、葉美惠⑴、葉美華⑴、葉佐淵、 葉治宏、葉箴、劉順有、邢菊梅、邢秋萍、葉瑞煙、黃文星、黃文秀、徐明新、徐顥庭、徐于喬、徐文遠、徐文正、徐瑞珠、徐瑞玉、徐瑞菊、徐瑞琴、葉華嬌尚未就葉曾鳳妹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5、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7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曾鳳妹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5、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7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4項所示,核屬有據。 ⒌林鳳品、葉芳宜、葉秀文、葉瑞英尚未就葉双喜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所示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双喜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所示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5 項所示,核屬有據。 ⒍黃中平、黃明如、黃明慧、陳建廷、陳虹米、陳又榕尚未就葉輔琪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 自葉輔琪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 告請求如主文第6項所示,核屬有據。 ⒎葉慶榮、葉哲宏、葉富榮、葉麗珠、林美萍、葉新維、葉澄晞、葉佐奏、黃葉玉英、劉家勝、劉宇祥、劉文祥、林葉銀英尚未就葉國信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國信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7項所示,核屬有據。 ⒏葉佐平⑴、葉佐炯、吳葉秀英、吳葉梅英、葉蘭英、葉菊英、 顏葉竹英尚未就葉國運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0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國運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20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8項所示,核屬有 據。 ⒐葉俊億、葉俊男、葉俊麟、葉千瑜尚未就葉國利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38、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4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國利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38、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4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9 項所示,核屬有據。 ⒑林家淦尚未就林財進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78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其就繼承自林財進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2、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78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0項所示,核屬有據。 ⒒劉周月然、劉俊宏、劉俊岳、劉瑞梅、劉瑞枝尚未就劉正雄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5、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80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劉正雄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85、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80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1項所示,核屬有據。 ⒓翁仁炫、翁仁斌、翁得証、翁春珠、翁媚姝、翁仁姝尚未就翁鄭和妹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01、附表三之主登記 次序96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翁鄭和妹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01、附表三之 主登記次序96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核屬有據。 ⒔吳忠健、吳异晨、吳淑娟、吳淑敏、吳淑瑩尚未就吳范姜桂英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54、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33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吳范姜桂英所有如附表二之主登記次序154、附表三之主登 記次序133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 ,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3項所示,核屬有據。 ⒕劉蕓珠、葉治雄、葉治民、葉宥均、葉佐維、古興國、古盛臺、古盛光、古寶珠、古月珠、蘇葉富枝、葉玉貴、葉玉蓮尚未就葉國錄所有如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4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葉國錄所有如附表三之主登記次序14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4項所示,核屬有據。 ⒖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尚未就古忠城所公同共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18分 之1、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先由渠等就繼承自古忠城所公同共有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可分割,是原告請求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應就古忠城所公同共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分之1、 18分之1繼承登記,要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5項所示。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因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依法不得細分,惟本院依職權函查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系爭土地位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系爭土地分割並無受該條例第16條所定最小面積限制,有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14日中地測字第1120009011號函文、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07、208頁、卷五第53-195頁)。又部分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且迄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仍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足見兩造就分割方法顯不能達成協議。從而,兩造既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無法就分割達成協議,又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復查無何法令之限制,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 ㈣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再按分割共有物訴訟時,法院對分割方法固有裁量權,但審諸民法第824 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即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價金依共有部分價值分配(原物分配與價金分配併用);並審酌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部分維持共有;變價分割(價金分配)為劣後之選擇。又共有物採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式,令共有人尚得享有共有物財產權之存續價值(包括金錢、感情、生活等),此與共有物逕於自由市場出售取得交換價值再分配價金之方式,二者意義不同。法律賦予法院有相當之裁量權,俾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使裁判分割方法多樣化、柔軟化,法院應依職權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狀況、價格、經濟效用、公共利益,暨共有人對共有物感情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等,公平裁量,酌定妥適之分割方法。經查: ⒈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應分由原告取得,並由原告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分割方法,因多數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表示不同意見,堪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應合於系爭土地多數共有人之意思。 ⒉系爭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面積合計為1278平方公尺,無直接臨路,進出通行往往必須借經鄰地空地方得為之,並有為數不少之散置無人管理維護的私人墓塚等情,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隨卷外放)、地籍圖謄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內附件)存卷可按。系爭土地現為兩造共有,除部分共有人之權利範圍較大外,其餘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甚小。依其餘共有人權利範圍所得分配之系爭土地面積甚小,均不足以單獨興建合法建物,且土地細分,不能整體利用,亦無法發揮系爭土地之最大經濟效能。是本院考量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再據以金錢補償之意願等情,認以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按鑑定結果找補被告金錢之方式為分割,最為適當。⒊至被告李葉菊英固提出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案,並獲得部分被告支持,然系爭土地既得依原告所提方案,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則變價分割(價金分配)為劣後之選擇,且被告李葉菊英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因系爭土地之上存有為數不少之散置無人管理維護的私人墓塚,勢必影響透過執行法院經由鑑價、詢價程序後,所定出之最低拍賣價格,非必高於原告方案之金錢補償數額。是被告李葉菊英之方案,自難謂係適當之分割方法。 ⒋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指受分配部分較其應有部分計算為少,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原物時,其價格不相當,有害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者,是以,法院自非不得命以金錢為補償之。經查,本件業經本院囑託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土地鑑定其市價,有該機構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隨卷外放),而該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係針對系爭土地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最有效使用分析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方法進行評估,評估過程均已詳載於估價報告書內,其鑑定並無何違反技術法規或與經驗法則相違背之情事,堪認該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資憑採,故參酌上開鑑定結果,認原告應依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補償被告,堪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 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狀,認系爭土地以由原告分得系爭土地全部所有權之原物分割,並由原告以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金額分別補償被告之方式為分割,最為妥當,是原告主張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本 質上並無訟爭性,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詳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始為公平,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17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慧安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最終訴之聲明 1 被告葉國燕、葉昆山、葉華山、葉錦鳳、葉芳蘭、蘇月鳳、葉城佑、葉庭汝、葉娟汝、葉國增、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江謝月里、江謝月鳳、江謝佳華、江謝聖培、江謝聖煌、江謝杏文、袁道弘、袁慧婷、袁薰儀、邱奕信、邱清雲、邱春香、邱秋香、邱秀香、邱清香、邱美香、葉步榮、葉步專、葉春蓮、陳明利、陳秋禪、江謝桃妹、徐志琳應就被繼承人葉甫藩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2250/432000、2250/432000辦理繼承登記。 2 被告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應就被繼承人葉佐庫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3000辦理繼承登記。 3 被告葉治宏、葉箴應就被繼承人葉毅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5/3000、5/3000辦理繼承登記。 4 被告葉治平、葉治湧、葉皓、葉皓婷、葉信成、葉治君⑵、葉美琳、葉美蓉、葉美貞、葉秋菊、葉美惠⑴、葉美華⑴、葉佐淵、葉治宏、葉箴、劉順有、邢菊梅、邢秋萍、葉瑞煙、黃文星、黃文秀、徐明新、徐顥庭、徐于喬、徐文遠、徐文正、徐瑞珠、徐瑞玉、徐瑞菊、徐瑞琴、葉華嬌應就被繼承人葉曾鳳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5/3000、5/3000辦理繼承登記。 5 被告林鳳品、葉芳宜、葉秀文、葉瑞英應就被繼承人葉双喜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52/432000、1152/432000辦理繼承登記。 6 被告黃中平、黃明如、黃明慧、陳建廷、陳虹米、陳又榕應就被繼承人葉輔琪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52/432000、1152/432000辦理繼承登記。 7 被告葉慶榮、葉哲宏、葉富榮、葉麗珠、林美萍、葉新維、葉澄晞、葉佐奏、黃葉玉英、劉家勝、劉宇祥、劉文祥、林葉銀英應就葉國信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08辦理繼承登記。 8 被告葉佐平⑴、葉佐炯、吳葉秀英、吳葉梅英、葉蘭英、葉菊英、顏葉竹英應就被繼承人葉國運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08辦理繼承登記。 9 被告葉俊億、葉俊男、葉俊麟、葉千瑜應就被繼承人葉國利所公同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8、1/18辦理繼承登記。 10 被告林家淦應就被繼承人林財進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864、1/864辦理繼承登記。 11 被告劉周月然、劉俊宏、劉俊岳、劉瑞梅、劉瑞枝應就被繼承人劉正雄所公同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8、1/18辦理繼承登記。 12 被告翁仁炫、翁仁斌、翁得証、翁春珠、翁媚姝、翁仁姝應就被繼承人翁鄭和妹所公同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8、1/18辦理繼承登記。 13 被告吳忠健、吳异晨、吳淑娟、吳淑敏、吳淑瑩應就被繼承人吳范姜桂英所公同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8、1/18辦理繼承登記。 14 被告劉蕓珠、葉治雄、葉治民、葉宥均、葉佐維、古興國、古盛臺、古盛光、古寶珠、古月珠、蘇葉富枝、葉玉貴、葉玉蓮應就被繼承人葉國錄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1/54辦理繼承登記。 15 被告古正煇、古正傑、古文美、古佳美、古英美應就被繼承人古忠城所公同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18、1/18辦理繼承登記。 16 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分割方法如下: ㈠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7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分歸原告所有。 ㈡原告應依附表二所示金額補償各被告。 17 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分割方法如下: ㈠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90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分歸原告所有。 ㈡原告應依附表三所示金額補償各被告。 附表二: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70平方公尺 登記 順序 主登記次序 姓   名 應有部分 補償金額(新臺幣/元) 備  註 0057 115 慈善寺 819919/0000000     0001 1 葉國燕(葉甫藩之繼承人) 2250/432000 20,274 公同共有     葉昆山(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華山(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錦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芳蘭(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蘇月鳳(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城佑(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庭汝(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娟汝(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國增(葉甫藩之繼承人)     江謝盛棋(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盛隆(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盛義(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里(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佳華(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聖培(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聖煌(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杏文(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道弘(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     袁慧婷(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薰儀(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邱奕信(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雲(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春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秋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秀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美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葉步榮(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步專(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春蓮(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利(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陳秋禪(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江謝桃妹(葉甫藩、江謝葉寶英之繼承人)           徐志琳(葉甫藩、徐葉銀妹之繼承人) 0002 2 葉治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5/3000  6,488     葉治湧(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婷(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信成(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君(2)(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琳(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0003 3 葉佐淵 5/3000 6,488   0004 4 葉治宏(葉毅之繼承人) 5/3000 6,488 公同共有     葉箴(葉毅之繼承人) 0005  5  葉治平(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5/3000 6,488 公同共有     葉治湧(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婷(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信成(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君(2)(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琳(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蓉(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貞(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秋菊(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惠⑴(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華⑴(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佐淵(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葉治宏(葉曾鳳妹之繼承人、兼葉毅之繼承人)     葉箴(葉曾鳳妹之繼承人、兼葉毅之繼承人)     劉順有(葉曾鳳妹、劉葉金玉之繼承人)     邢菊梅(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邢秋萍(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蔡瑞煙(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星(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秀(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徐明新(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于喬(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徐顥庭(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遠(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文正(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珠(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玉(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菊(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琴(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葉華嬌(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0006 6 葉美蓉 1/3000 1,298   0007 7 葉美貞 1/3000 1,298   0008 8 葉秋菊 1/3000 1,298   0009 9 葉美惠⑴ 1/3000 1,298   0010 10 葉美華⑴ 1/3000 1,298   0011  12  林鳳品(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1152/432000 10,380 公同共有     葉芳宜(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文(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英(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0012 13 黃中平(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1152/432000 10,380 公同共有     黃明如(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黃明慧(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陳建廷(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虹米(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又榕(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0013 19 葉慶榮(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1/108 36,042 公同共有     葉哲宏(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富榮(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葉麗珠(葉國信、葉佐像之繼承人)     林美萍(葉國信、葉佐凱之繼承人)     葉新維(葉國信、葉佐凱之繼承人)     葉澄晞(葉國信、葉佐凱之繼承人)     葉佐奏(葉國信之繼承人)     黃葉玉英(葉國信之繼承人)     劉家勝(葉國信、劉葉鳳英之繼承人)     劉宇祥(葉國信、劉葉鳳英之繼承人)     劉文祥(葉國信、劉葉鳳英之繼承人)     林葉銀英(葉國信之繼承人) 0014 20 葉佐平⑴(葉國運之繼承人) 1/108   36,042   公同共有       葉佐炯(葉國運之繼承人)     吳葉秀英(葉國運之繼承人)     吳葉梅英(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蘭英(葉國運之繼承人)     葉菊英(葉國運之繼承人)     顏葉竹英(葉國運之繼承人) 0015 38 葉俊億(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1/18 216,253     公同共有     葉俊男(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俊麟(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千瑜(葉國利之繼承人) 0016 42 李木舜 1/18 公同共有 0017 43 游彭秀菊 1/18   公同共有 0018 63 葉鳳英 1/12 324,380   0019 64 葉佐楨 13/432 117,137   0020 67 范成瑜 1/18   公同共有 0021 68 范秦瑋 1/18 公同共有 0022 69 范成丕 1/18 公同共有 0023 70 范盛勛 1/18 公同共有 0024 71 范可青 1/18 公同共有 0025 72 范成榮 1/18 公同共有 0026 73 葉雲超 1/18 公同共有 0027 74 吳卓鍇 1/18 公同共有 0028 75 范顥瀚 1/18 公同共有 0029 79 葉國杜 1/18 公同共有 0030 80 葉國杏 1/18 公同共有 0031 81 葉國存 1/18 公同共有 0032 82 林家淦(林財進之繼承人) 1/864 4,505   0033 84 劉耀雄 1/18   公同共有 0034 85 劉周月然(劉正雄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劉俊宏(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俊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梅(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枝(劉正雄之繼承人)   0035 86 劉富雄 1/18   公同共有 0036 87 劉博雄 1/18   公同共有 0037 88 劉甜杏 1/18   公同共有 0038 89 劉賜杏 1/18   公同共有 0039 90 劉俊巖 1/18   公同共有 0040 91 李木舜 1/18   公同共有 0041 92 陳文俊 1/18   公同共有 0042 93 田陳玲碧(田延壽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田友仲(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惠(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玉(田延壽之繼承人) 0043 94 葉佐則之遺產管理人林清漢 1/18   公同共有 0044 95 葉智華 1/18   公同共有 0045 97 葉佐鈺 1/18   公同共有 0046 99 葉佐鈺 1/18 公同共有 0047 101 翁仁炫(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翁仁斌(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得証(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春珠(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媚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仁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0048 102 翁仁炫 1/18 公同共有 0049 103 翁仁斌 1/18 公同共有 0050 104 翁得証 1/18 公同共有 0051 105 翁春珠 1/18 公同共有 0052 106 翁媚姝 1/18 公同共有 0053 107 翁仁姝 1/18 公同共有 0054 109 翁廷雄 1/18 公同共有 0055 110 翁貴美 1/18 公同共有 0056 111 莊成淼 1/18 公同共有 0058 133 葉佐鐘 1/162 24,028   0059 134 葉秀英 1/162 24,028   0060 137 劉康志 1859/432000 16,751   0061 141 葉佐平⑵ 1/18   公同共有 0062 143 陳玲珠 1/18 公同共有 0063 144 陳玲珠 1/18 公同共有 0064 145 陳俊宏 1/18 公同共有 0065 146 陳俊宏 1/18 公同共有 0066 147 陳淑珠 1/18 公同共有 0067 148 陳淑珠 1/18 公同共有 0068 149 陳鈺珠 1/18 公同共有 0069 150 陳鈺珠 1/18 公同共有 0070 151 葉佐昶 6/6750 3,460   0071 154 吳忠健(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吳异晨(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娟(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敏(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瑩(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0072 156 葉佐炎 1/18   公同共有 0073 157 葉益隆 1/18   公同共有 0074 158 葉品宸 1/18   公同共有 0075 160 翁仁志 1/18   公同共有 0076 161 翁仁弘 1/18 公同共有 0077 162 翁玉惠 1/18 公同共有 0079 164 古正煇(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1/18 公同共有 0080 165 古正傑(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1 166 古文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2 167 古佳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3 168 古英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4 169 葉佐桓 1/18 公同共有 0085 171 葉美華⑵ 1/18 公同共有 0086 172 葉美惠⑵ 1/18 公同共有 0087 173 陳美惠 1/18 公同共有 0088 174 葉子慶 1/18 公同共有 0089 175 葉子揚 1/18 公同共有 0090 176 李宏基 1/18 公同共有 0091 177 李宏禎 1/18 公同共有 0092 178 李秀穗 1/18 公同共有 0093 179 鄭李慈慧 1/18 公同共有 0094 180 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432 126,148   0095 182 葉佐維 1/108 36,042   0096 183 葉琬萱 1/18   公同共有 0097 184 葉佐良 1/18 公同共有 0098 185 陳芳瑾 1/18 公同共有 0099 186 傅家嬿 1/48 81,095   0100 187 翁仁志 1/18   公同共有 0101 188 翁仁弘 1/18 公同共有 0102 189 翁玉惠 1/18 公同共有 0103 190 葉佐煜 1/324 12,014   0104 191 葉佐強 1/324 12,014   0105 192 葉治瑋 1/18   公同共有 0106 193 賴學忠 20/9000 8,650   0107 194 賴月美 20/9000 8,650   0108 195 賴月華 20/9000 8,650   0109 199 鄭美英 1/108 36,042   0110 200 葉峻宏 1/108 36,042   0111 201 葉秀琴 1/108 36,042   0112 202 葉治君⑴ 1/324 12,014   0113 203 葉治村 1/324 12,014   0114 204 葉芳玲 1/324 12,014   0115 205 葉芳育 1/432 9,011   0116 206 葉芳芸 1/432 9,011   0117 207 葉治吟 1/432 9,011   0118 208 葉治伶 1/432 9,011   0119 209 葉秩光 1/18   公同共有 0120 210 謝秀珍 1/18 公同共有 0121 211 葉思妤 1/18 公同共有 0122 212 葉姿君 1/18 公同共有 0123 213 葉治雄 1/216 18,021   0124 214 葉治民 1/216 18,021   0125 215 葉紹文 9/1728 20,274   0126 216 李舜如 1/486 8,009   0127 217 李盛興 1/486 8,009   0128 218 李舜文 1/486 8,009   附註:主登記次序38、42至43、67至75、79至81、84至95、97、99、101至107、109至111、141、143至150、154、156至158、160至169、171至179、183至185、187至189、192、209至212為公同共有,其補償金額總額記載於登記順序16。 附表三: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908平方公尺 登記順序 主登記次序 姓   名 應有部分 補償金額(新臺幣/元) 備  註 0056 109 慈善寺 78137/162000     0001 1  林鳳品(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1152/432000 25,473 公同共有     葉芳宜(葉双喜之繼承人、葉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文(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英(葉双喜之繼承人、兼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0002 2 黃中平(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1152/432000 25,473 公同共有     黃明如(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黃明慧(葉輔琪、葉秀錦之繼承人)     陳建廷(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虹米(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陳又榕(葉輔琪、葉秀錦、黃明瑛之繼承人) 0003 3 葉國燕(葉甫藩之繼承人) 2250/432000 49,753 公同共有     葉昆山(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華山(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錦鳳(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葉芳蘭(葉甫藩、葉國就之繼承人)     蘇月鳳(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城佑(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庭汝(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娟汝(葉甫藩、葉國就、葉松山之繼承人)     葉國增(葉甫藩之繼承人)     江謝盛棋(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盛隆(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盛義(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里(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月鳳(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佳華(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東之繼承人)     江謝聖培(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聖煌(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杏文(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道弘(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     袁慧婷(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袁薰儀(葉甫藩、江謝葉寶英、江謝阿頭、袁江謝阿梅之繼承人、江謝許瓊之承受訴訟人)     邱奕信(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雲(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春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秋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秀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清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邱美香(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邱江鳳召之繼承人)     葉步榮(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步專(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葉春蓮(葉甫藩、江謝葉寶英、葉江玉妹之繼承人兼葉步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利(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陳秋禪(葉甫藩、江謝葉寶英、陳江謝郁妹之繼承人)     江謝桃妹(葉甫藩、江謝葉寶英之繼承人)     徐志琳(葉甫藩、徐葉銀妹之繼承人) 0004 5 葉佐淵 5/3000 15,921   0005 6 葉治宏(葉毅之繼承人) 5/3000 15,921 公同共有     葉箴(葉毅之繼承人) 0006   7   葉治平(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5/3000 15,921 公同共有     葉治湧(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皓婷(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信成(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君⑵(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琳(葉曾鳳妹之繼承人、葉佐庫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蓉(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貞(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秋菊(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美惠⑴(葉曾鳳妹、葉佐爐之法定繼承人)     葉美華⑴(葉曾鳳妹、葉佐爐之繼承人)     葉佐淵(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葉治宏(葉曾鳳妹之繼承人、兼葉毅之繼承人)     葉箴(葉曾鳳妹之繼承人、兼葉毅之繼承人)     劉順有(葉曾鳳妹、劉葉金玉之繼承人)     邢菊梅(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邢秋萍(葉曾鳳妹、葉粉妹之繼承人)     蔡瑞煙(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星(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黃文秀(葉曾鳳妹、葉金英之繼承人)     徐明新(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于喬(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徐顥庭(徐文佳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遠(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文正(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珠(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玉(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菊(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徐瑞琴(葉曾鳳妹、葉金聰之繼承人)     葉華嬌(葉曾鳳妹之繼承人) 0007 8 葉美蓉 1/3000 3,184   0008 9 葉美貞 1/3000 3,184   0009 10 葉秋菊 1/3000 3,184   0010 11 葉美惠⑴ 1/3000 3,184   0011 12 葉美華⑴ 1/3000 3,184   0012 14 劉蕓珠(葉國錄、葉佐増之繼承人) 1/54 176,899 公同共有     葉治雄(兼葉國錄、葉佐増之繼承人)     葉治民(兼葉國錄、葉佐増之繼承人)     葉宥均(葉國錄、葉佐増之繼承人)     葉佐維(兼葉國錄之繼承人)     古興國(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盛臺(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盛光(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寶珠(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古月珠(葉國錄、古葉清香之繼承人)     蘇葉富枝(葉國錄之繼承人)     葉玉貴(葉國錄之繼承人)     葉玉蓮(葉國錄之繼承人) 0013 42 葉俊億(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1/18 530,697     公同共有     葉俊男(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俊麟(葉國利、葉兆榮之繼承人)     葉千瑜(葉國利之繼承人) 0014 46 李木舜 1/18 公同共有 0015 47 游彭秀菊 1/18   公同共有 0016 57 李葉菊英 1/12 796,046   0017 58 陳芯儀 504/4320 1,114,464   0018 59 葉佐楨 13/432 287,461   0019 63 范成瑜 1/18   公同共有 0020 64 范秦瑋 1/18   公同共有 0021 65 范成丕 1/18 公同共有 0022 66 范盛勛 1/18 公同共有 0023 67 范可青 1/18   公同共有 0024 68 范成榮 1/18 公同共有 0025 69 葉雲超 1/18 公同共有 0026 70 吳卓鍇 1/18 公同共有 0027 71 范顥瀚 1/18 公同共有 0028 75 葉國杜 1/18 公同共有 0029 76 葉國杏 1/18 公同共有 0030 77 葉國存 1/18 公同共有 0031 78 林家淦(林財進之繼承人) 1/864 11,056   0032 79 劉耀雄 1/18   公同共有 0033 80 劉周月然(劉正雄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劉俊宏(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俊岳(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梅(劉正雄之繼承人)     劉瑞枝(劉正雄之繼承人) 0034 81 劉富雄 1/18 公同共有 0035 82 劉博雄 1/18 公同共有 0036 83 劉甜杏 1/18 公同共有 0037 84 劉賜杏 1/18 公同共有 0038 85 劉俊巖 1/18 公同共有 0039 86 李木舜 1/18 公同共有 0040 87 陳文俊 1/18 公同共有 0041 88 田陳玲碧(田延壽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田友仲(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惠(田延壽之繼承人)     田佳玉(田延壽之繼承人) 0042 89 葉佐則之遺產管理人林清漢 1/18 公同共有 0043 90 葉智華 1/18 公同共有 0044 92 葉佐鈺 1/18 公同共有 0045 94 葉佐鈺 1/18 公同共有 0046 96 翁仁炫(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翁仁斌(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得証(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春珠(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媚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翁仁姝(兼翁鄭和妹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0047 97 翁仁炫 1/18 公同共有 0048 98 翁仁斌 1/18 公同共有 0049 99 翁得証 1/18 公同共有 0050 100 翁春珠 1/18   公同共有 0051 101 翁媚姝 1/18 公同共有 0052 102 翁仁姝 1/18 公同共有 0053 104 翁廷雄 1/18 公同共有 0054 105 翁貴美 1/18 公同共有 0055 106 莊成淼 1/18 公同共有 0057 113 葉佐鐘 1/162 58,966   0058 114 葉秀英 1/162 58,966   0059 119 葉佐平⑵ 1/18   公同共有 0060 120 葉佐弘 42/432 928,720   0061 122 陳玲珠 1/18   公同共有 0062 123 陳玲珠 1/18 公同共有 0063 124 陳俊宏 1/18 公同共有 0064 125 陳俊宏 1/18 公同共有 0065 126 陳淑珠 1/18 公同共有 0066 127 陳淑珠 1/18 公同共有 0067 128 陳鈺珠 1/18 公同共有 0068 129 陳鈺珠 1/18 公同共有 0069 130 葉佐昶 6/6750 8,491   0070 133 吳忠健(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1/18   公同共有     吳异晨(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娟(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敏(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吳淑瑩(吳范姜桂英之繼承人) 0071 134 葉佐炎 1/18 公同共有 0072 135 葉益隆 1/18 公同共有 0073 136 葉品宸 1/18 公同共有 0074 138 翁仁志 1/18 公同共有 0075 139 翁仁弘 1/18 公同共有 0076 140 翁玉惠 1/18 公同共有 0078 142 古正煇(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1/18 公同共有 0079 143 古正傑(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0 144 古文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1 145 古佳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2 146 古英美(古忠城之承受訴訟人) 0083 147 葉佐桓 1/18 公同共有 0084 149 葉美華⑵ 1/18   公同共有 0085 150 葉美惠⑵ 1/18 公同共有 0086 151 陳美惠 1/18 公同共有 0087 152 葉子慶 1/18 公同共有 0088 153 葉子揚 1/18   公同共有 0089 154 李宏基 1/18 公同共有 0090 155 李宏禎 1/18 公同共有 0091 156 李秀穗 1/18 公同共有 0092 157 鄭李慈慧 1/18 公同共有 0093 159 葉琬萱 1/18 公同共有 0094 160 葉佐良 1/18 公同共有 0095 161 陳芳瑾 1/18 公同共有 0096 162 傅家嬿 1/48 199,011   0097 163 翁仁志 1/18   公同共有 0098 164 翁仁弘 1/18 公同共有 0099 165 翁玉惠 1/18 公同共有 0100 166 葉佐煜 1/324 29,483   0101 167 葉佐強 1/324 29,483   0102 168 葉治瑋 1/18   公同共有 0103 169 鄭美英 1/108 88,450   0104 170 葉峻宏 1/108 88,450   0105 171 葉秀琴 1/108 88,450   0106 172 葉治君⑴ 1/324 29,483   0107 173 葉治村 1/324 29,483   0108 174 葉芳玲 1/324 29,483   0109 175 葉芳育 1/432 22,112   0110 176 葉芳芸 1/432 22,112   0111 177 葉治吟 1/432 22,112   0112 178 葉治伶 1/432 22,112   0113 179 葉秩光 1/18   公同共有 0114 180 謝秀珍 1/18 公同共有 0115 181 葉思妤 1/18 公同共有 0116 182 葉姿君 1/18 公同共有 0117 183 葉紹文 9/1728 49,753   0118 184 李舜如 1/486 19,655   0119 185 李盛興 1/486 19,655   0120 186 李舜文 1/486 19,655   附註:主登記次序42、46至47、63至71、75至77、79至90、92、94、96至102、104至106、119、122至129、133至136、138至147、149至157、159、160、161、163至165、168、179至182為公同共有,其補償金額總額記載於登記順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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