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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許元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15,457元 YMA0000000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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