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家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全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芯言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美得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莊明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3,343,55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19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43,55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9,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