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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游智棋譚德周卓立婷

上訴人
蕭祥東
訴訟代理人
蕭逸琦
被上訴人
葉郁勳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對於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79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之界址存有爭議,經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尚待分案)。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上訴人有無占用系爭土地,應以該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斷,依首揭法文規定,本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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