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蕭祥東
- 訴訟代理人
- 蕭逸琦
- 被上訴人
- 葉郁勳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宗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對於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79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之界址存有爭議,經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尚待分案)。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上訴人有無占用系爭土地,應以該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斷,依首揭法文規定,本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