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
- 原告
- 亞士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運煒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陳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37,82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
陳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37,82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