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杜侑達
- 訴訟代理人
- 官振忠律師
- 被告
-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萬股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參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90萬股,112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負債及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585,378元,換算每股權益約為3.305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70萬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3,500元(3.305×7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