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4號
- 原告
- 冠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淑禮
- 訴訟代理人
- 戴熙平
- 被告
-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丹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