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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冠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禮
訴訟代理人
戴熙平
被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文
訴訟代理人
謝丹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9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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