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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婉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王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4,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7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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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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