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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家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全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美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莊明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3,343,55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19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43,55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9,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