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廖子涵

聲請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代理人
田黛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