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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吳春賢
聲請人
張正清
聲請人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對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對人
莊志賢
相對人
蕭于庭
相對人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劉鎮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振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9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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