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 抗告人
-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貴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之每次聲請,均應徵收裁判費,其抗告程序亦應循此模式徵收抗告費。查抗告人抗告內容中關於命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抗告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關於禁止莊志賢行使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1,500元,合計3,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