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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魏于傑

抗告人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之每次聲請,均應徵收裁判費,其抗告程序亦應循此模式徵收抗告費。查抗告人抗告內容中關於命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抗告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關於禁止莊志賢行使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1,500元,合計3,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9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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