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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志偉

原告
洪子曰
被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裕
被告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86-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87-101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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