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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聲 請 人
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時修
相 對 人
宋其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1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96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4年5月14日 5,000,000元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002 114年5月28日 1,800,000,000元 114年5月28日 1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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