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杜侑達、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杜侑達 相 對 人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3,96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245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前述事件中支出訴訟費費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968元(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72號裁定核定),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3,968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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