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 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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