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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林典佑、林雅婷

  • 原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鈜暘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佑宇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 無效等事件、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5日召開之114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具有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決議方法違法等瑕疵,故系爭股東會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而系爭股東會之召集人是否無召集權涉及維輪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效力;所為之決議方法是否違法則涉及維輪公司於104年11月12日作成現金增資發行6,000萬股之董事會決議效力,上開爭議分別經原告提起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55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審理中。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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