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靜梅

上訴人
地天泰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鴻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4萬607元(747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利息起算日〉起至114年3月10日〈起訴前一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607元)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35元、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52元,惟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萬8,899元,尚餘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48元,尚餘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共2,340元未予繳納,茲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