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地天泰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忠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欣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鈺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鴻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4萬607元(747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利息起算日〉起至114年3月10日〈起訴前一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607元)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35元、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52元,惟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萬8,899元,尚餘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48元,尚餘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共2,340元未予繳納,茲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