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序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湘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並於114年4月1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守圳 台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4年1月15日 267,721元 ZI7986853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