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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5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翁健剛

聲請人
朱秋珍
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相對人
即失蹤人
朱秋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74號)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朱秋容(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桃園縣○○鄉○○村○○○00號;前曾居:臺北市○○區○○路0巷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秋珍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朱秋容之胞妹,相對人(民國00年0月生)自幼即經出養,聲請人對相對人幾無記憶,兩人僅曾於60幾年間再見過一面,嗣因兩造父母均已離世,聲請人欲辦理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繼承登記時,經查相對人於50年8月5日遷入戶籍至桃園縣○○鄉○○村○○○00號,於63年5月10日前往美國,於68年5月14日辦理遷出登記後,無戶籍異動紀錄,亦無相對人前往美國或其自美國入境臺灣之出入境資料,堪認相對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陳明在案,並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兩造父母除戶戶籍謄本及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為憑,又有兩造手足黃朱秋景、朱秋桃、朱華松、朱華文及朱華國所提家事陳報狀可佐,復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1日北地所登字第1140005931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登資料(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養父母紀錄,另紀錄相對人於63年2月1日與美國人結婚)、新竹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該所於50年8月5日收到桃園○○○○○○○○○通報相對人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桃園○○○○○○○○○114年12月10日北市復戶字第1140004586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相對人於63年5月10日前往美國,經臺北○○○○○○○○○於68年5月14日代辦遷出國外登記,查無是否曾領有新式身分證)、臺北○○○○○○○○○114年12月22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46011877號函及115年5月14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56004204號函(該所於68年5月14日受理相對人遷出戶籍申請,申請書並記載相對人於63年5月10日前往美國)、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2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40176258號函(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相關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5年3月27日領一字第1155308544號函(相對人護照效期於65年12月31日屆滿,迄未申換新照)在卷可憑,又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除戶資料、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查無相對人戶政電子紀錄)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聲請人二親等電子紀錄未見相對人)在卷可稽,均查無足以顯示相對人目前生死及所在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相對人(00年0月00日生)於68年5月14日經臺北○○○○○○○○○受理其遷出戶籍申請時年23歲,迄今既已逾7年,又查無足以顯示相對人目前生死及所在之紀錄,自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6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