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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吳春賢
聲請人
張正清
聲請人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對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對人
莊志賢
相對人
蕭于庭
相對人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明第1項係聲請人3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聲請人3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9,000元(3,000×3);聲明第2項則係聲請裁定禁止相對人莊志賢、蕭于庭、劉振邦執行管理委員職務,同上理由,亦應徵收裁判費9,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9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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