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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陞億公司、黃如珍、黃哲俊(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源自同一原因事實,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應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共繳納3,000元,溢繳2,000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而「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因聲請人係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自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聲請人所稱溢繳情事。況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標準,與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標準本非相同,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源自同一原因事實,對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並無影響。

四、綜上,聲請人並無溢繳裁判費,其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35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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