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35號
- 原告
-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恩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本院民國116年3月26日上午11時4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馬來西亞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辦理。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之被告林明恩係馬來西亞籍,現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有戶籍謄本、兩造結婚登記資料、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被告在馬來西亞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馬來西亞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
三、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