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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3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翁健剛

原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恩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本院民國116年3月26日上午11時4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馬來西亞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辦理。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之被告林明恩係馬來西亞籍,現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有戶籍謄本、兩造結婚登記資料、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被告在馬來西亞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馬來西亞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

三、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3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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