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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佳穎

原告
A01
兼訴訟代理人
A02
被告
A04
兼訴訟代理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A05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A05於民國114年2月19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予分割。兩造依法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上開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然兩造就該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求為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不同意被告主張遺產中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存款部分不分割等語。並聲明:請求法院公平依應繼分裁判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之遺產範圍無意見,但是附表一編號9至16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實為A05幫被告A04保管的金錢,那些錢實際上是A04所有,其餘存款希望能夠保留200萬元不分割,當作繼承人間共同基金,供附表一編號1房屋因另案與其座落土地之所有人涉訟中,後續產生相關土地租金、賠償金、水電瓦斯等開銷使用。其餘存款同意依照應繼分分配。附表一編號1房屋,因為兩造無法溝通,若後續有相關問題,一定會再產生爭執,被告A02原本與被繼承人同住,為這個家付出很多,希望由被告取得超過1/2持分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㈡經查,被繼承人A05於114年2月19死亡,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且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而兩造亦未訂有不能分割之協議等情,有A05除戶資料、兩造戶籍謄本、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第17頁)。而被告就上情表示不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實在。

㈢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前開遺產性質上並非不許分割,雙方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然兩造間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法請求分割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有關附表一編號1之不動產,被告主張被告A02對被繼承人生前貢獻度較高,主張不應由應繼分比例分割,而應由被告2人取得超過50%持分,原告則希望依造兩造應繼分分割為由兩造分別共有,本院審酌兩造對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無共識,倘將前開不動產分較多持份分配給特定繼承人,為其他繼承人所不同意,且被告主張其照顧被繼承人較多,貢獻度較高,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就此部分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此係兩造間對被繼承人之扶養費分擔比例問題,顯與繼承法律關係無涉,被告前開主張,自無可採。反觀上開不動產以原物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符合各繼承人間之公平原則,維持共有方式不僅無減損經濟效用之情事,亦能保留日後共有人再為協議相關使用或處分方式之空間及彈性,對各共有人並無不利益,應屬適當。另附表一編號9至16之存款,被告主張為被繼承人代被告A04保管之金錢,實質上屬被告A04所有,為原告所不爭執,則附表一編號9至16之存款,應由被告A04單獨取得。又其餘存款、投資,均屬動產,性質尚可分,則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原物分割,亦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雖主張應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提撥200萬元不分割,作為兩造公基金以支付附表一編號1房屋日後之水電、租金等事宜,然依兩造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原告不同意被告前開主張,兩造並未就是否就一部份遺產不分割達成共識,本院自無從就系爭遺產中保留一部分不分割作為公基金,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於主文第2項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A05之遺產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2 4分之1 2 A01 4分之1 3 A04 4分之1 4 A05 4分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分割方法 1 房屋 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906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2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2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2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2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2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724,847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5,657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分行(定存) 10,000元及孳息 由A04單獨取得。 17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5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6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1,0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5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1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6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1,0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3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定存) 3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5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分局(定存) 500,0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6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477,941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7  元大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53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8  基隆二信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 8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9  桃園市○○區○○○○號:00000000000000) 17,38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0 投資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安聯收益成長AM穩定月收美息(帳號:000000000000000) 1,049.102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1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高勝投資級公司債基金X股美元(月配息)(帳號:000000000000000) 108.455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2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ETF連結基金B配(帳號:000000000000000) 372.40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部高盛投資級公司債(帳號:00000000000) 2.218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4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帳號:987A0000000) 5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5  元大證券中壢分公司元大投資級公司債(帳號:00000000000) 3,8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6  元大證券中壢分公司國泰投資級公司債(帳號:00000000000) 1,7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7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元大AAA至A公司債(帳號:987A0000000) 4,05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8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中信中國高股息(帳號:987A0000000) 2,3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9  元大證券中壢分公司群益台灣精選高息(帳號:00000000000) 672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0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群益ESG投等債20+(帳號:987A0000000) 5,90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1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台中銀(帳號:987A0000000) 6,428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2  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新潤(帳號:987A0000000) 1,840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3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4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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