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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楊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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