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楊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