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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吳亦斌
債務人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書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