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39號
- 原告
-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敏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關於「本件家事起訴狀」、「本院民國116年5月20日上午11時4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辦理。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事件之被告鄧明敏係越南籍,在越南有住居所,現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有戶籍謄本、兩造結婚證明書、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及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被告在越南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越南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主管部會送達之必要。
三、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