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9號
- 原告
-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兩造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郁雯、李郁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被告在境外之現實際住居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陳報本件主張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郁雯、李郁芯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為何。
理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1等規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A02離婚,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然原告未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且查被告已於民國113年間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顯非被告現實際住居地,另依卷附兩造104年1月26日申請結婚登記之資料,雖載有被告之境外地址,然上開申請時間距今業已10餘年,亦難逕認係被告現實際住居地。又原告起訴狀另聲明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郁雯、李郁芯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然原告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李郁雯、李郁芯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其此部分聲明之原因事實為何,且查未成年子女李郁雯、李郁芯分別已於107年、109年間出境,此有其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本件此部分聲明之理由為何,亦未說明。
㈡本院為此通知原告到庭釋明,然原告幾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115年2月12日、115年7月3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開庭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