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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可若

聲請人
方繼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惠珍等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方惠珍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具狀撤回其給付扶養費之本案請求,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即無訴訟救助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家救字第5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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