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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陳美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謝宇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一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 ⑴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另關於原因事實,如果欲引用被告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亦可表明直接引用。 ⑵查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惟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15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被害金額(即黃金珠寶90萬元及ATM提領金額118萬元,如附表二、三所示,共計2,080,000元)不符。請原告具狀查報:請求被告負賠償「超過刑事判決認定金額(即120,000 元)」部分之具體法律依據及計算明細為何?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  
附表二:告訴人交付現金明細
日期 時間 交付/匯出帳戶或方式 受款人/匯入帳戶 金額 113/03/15 13:49 交付實體黃金珠寶(10兩) 不詳詐欺集團車手 900,000 113/03/15 13:49 交付提款卡(元大A帳戶/永豐B帳戶) 不詳詐欺集團車手 如附表三 小計    900,000 
附表三:後續金流明細
轉帳/提領日期 時間 轉出/提領人 轉入/受款人 移轉金額 113/03/16 13:14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16 13:15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50,000 113/03/17 12:10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17 12:12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50,000 113/03/20 08:27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20 08:28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50,000 113/03/23 10:47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23 10:48 謝宇昇(A帳戶) 自動提款機 50,000 113/03/16 12:39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16 12:41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17 09:41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17 09:42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17 09:42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17 09:43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17 09:43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20 10:06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100,000 113/03/20 10:08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20,000 113/03/22 10:55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2 10:56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2 10:57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2 10:57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3 11:14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3 11:15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3 11:16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113/03/23 11:16 謝宇昇(B帳戶) 自動提款機 30,000 小計    1,180,000 黃金損害    900,000 被害總計    2,08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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