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碧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媛律師
- 被告
- 澄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併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7,951,449元(計算式:17,915,757元+35,692元=17,951,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新臺幣) 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5,757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915,757元 第二項 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貨櫃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35,692元(詳備註欄) 第三項 被告應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 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備註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無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基地廓面不規則)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為準據,並以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0.4976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二第11頁),計算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5,692元(計算式:10.4976㎡×3400元/㎡=35,691.84元,四捨五入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