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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朱曉群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明明即劉砡秀
代理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明明即劉砡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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