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江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江秀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30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