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2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