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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3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