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榕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定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5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定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